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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经发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培育强劲新动能,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甬科高〔2012〕1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日

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加快发展天使投资,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关于加快天使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甬政发〔2012〕115号)、《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推进“科技争投”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甬党办〔2018〕40号)、《关于推进科技争投高质量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8〕5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引导基金的投资引导,鼓励天使投资机构(人)及其他社会资本,对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或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实施投资并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创新型初创企业快速成长。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风险共担”模式开展投资运作,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投资创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由市、区县(市)两级基金构成,总规模为10亿元;其中市本级5亿元,根据投资进度分年度到位;资金来源主要为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与市财政科技资金,以及各区县(市)财政与社会资金。

第二章 管理及运作方式

第五条 设立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公司”)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事务。

第六条 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和阶段参股两类方式支持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其中用于阶段参股的资金额度不得高于引导基金实际到位资金的30%。

第七条 引导基金通过市国有资产平台公司注入基金公司,以基金公司资本金形式存续。市国有资产平台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要求对引导基金实施管理,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年度管理费。对于注册资本金到位额度在1亿元以内(含)的资金,年度管理费按照3%比例提取;超过1亿元的资金,年度管理费则按照1%比例提取;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天使投资活动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设备信息、能源物料、交通差旅、评估评审、人员薪资、会议劳务、日常办公、中介委托等费用支出。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须设立由外部基金经理、天使投资人、技术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等组成的引导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重大投资事项提供咨询,提高引导基金管理决策的科学性。鼓励核心团队人员出资入股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参与基金管理公司运营,有效提高引导基金运营绩效。

第三章 跟进投资

第十条 跟进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在不早于其他投资机构(人)前提下,以共同投资、同股同权方式支持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的投资方式。跟进投资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天使投资机构(人)投资所占企业股权不超过49%。

2.引导基金每次投资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同一家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600万元。

3.引导基金对同一家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天使投资机构(人)投资额的50%,且投资所占企业股权不超过20%;投资估值不高于本轮拟跟投的天使投资机构(人)。

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成立;引导基金首次跟投时,企业应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运行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2.主营业务属于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特色商业模式。

3.已制订科学明确的经营计划或商业计划书。

4.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团队核心成员占股50%以上。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流程一般包括:

1.项目遴选。基金管理公司对拟跟投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开展跟踪调研、尽职调查和投资洽谈。

2.投资决策。引导基金拟投资额不超过200万元(含)的项目,由基金管理公司决策;拟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重大项目,需由基金管理公司组织专家咨询小组论证后,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委会召开会议审议,或书面征询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且无异议后执行。

3.投资实施。基金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协议》等文本;基金管理公司在确认天使投资机构(人)已全部出资后,按协议约定拨付投资款项。

对于引导基金两轮(含)以上的跟进投资,以累计投资额为标准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第十三条 跟进投资实施后,基金管理公司可在被投资企业或投资方提出明确要求时,委派专人对被投资企业开展跟踪服务与创业辅导,以及加入董事会行使表决权,但不得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跟进投资项目的退出:

1.退出条件。一般要求5年内退出,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投资企业具体情况,提前确定引导基金退出时间:①被投资企业创始团队或其他社会资本方提出转让申请;②被投资企业发生破产或清算;③企业章程或投资协议另有约定。天使投资机构(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2.退出价格。按照以下方式依次确定:①投资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②近半年内获得新一轮风险投资的从其价格;③已登陆资本市场的可直接挂牌竞价;④以第三方机构确认的市场化估值为依据;⑤由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商议确定价格的。

3.退出决策。基金管理公司拟订退出方案,书面征询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且无异议后执行;对于退出股权总价超过200万元的项目,需事先组织专家咨询小组论证。

对于未能按期退出的投资项目,可提请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委会审议同意后最长续延3年;续延后仍不能退出的投资项目,可以要求被投资企业实施清算或提请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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