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属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市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进一步规范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宁波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规范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国合项目”)是由在我市注册的企业、高校院所与国(境)外的企业、高校院所合作开展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产业化研究项目。
第三条 国合项目按照“开放创新、支撑发展、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指导思想,围绕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面向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国际合作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经济社会转型升级。
第四条 国合项目经费每年由市财政专项拨款,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
经费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进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国合项目发现和形成机制:
(一)结合我市的产业需求,通过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校院所等组织推荐,形成“主动发现”的信息网络;
(二)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国合项目,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市科技计划进度的安排,择优立项支持。
第六条 国合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一)注重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院所、技术中介机构等具备一定研发实力的技术支撑单位共同研发,调动合作各方在技术、产业、合作渠道等方面的资源,推动合作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
(二)注重“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通过项目合作,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推动企业、高校院所与国(境)外的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外合作机制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
第七条 管理问责制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权责,并将项目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主要的考核指标。
第八条 回避制度:项目利益关联的单位和个人,在立项、检查、验收等环节须回避。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科技局作为国合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确定国合项目的重点领域;
(二)编制、审定国合项目年度组织实施方案及计划;
(三)建立国合项目库并进行信息化管理;
(四)负责国合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验收考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作为国合项目的经费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项目年度专项拨款;
(二)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预审、立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及验收等。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校院所作为国合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主动发现国合项目信息;
(二)审核国合项目申报材料,对所推荐的项目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推荐目标明确、条件成熟的项目;
(三)落实立项项目配套经费;
(四)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维护合作各方的利益,推动合作成果的保护、应用和转化。
第十二条 国合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任务,提供项目约定的自筹经费和相关的配套保障条件,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编制项目申报书、经费预算书及任务合同书等材料;
(三)负责项目经费管理,确保项目经费单独建帐并严格按相关规定和预算安排合理使用;
(四)接受和配合项目管理部门进行项目中期检查、验收及考评等;
(五)履行协议内容,负责项目的成果、知识产权及固定资产管理;
(六)客观、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立项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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