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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五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火字〔2007〕609号)和《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等文件精神,完善我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的政策环境,引导、支持我市技术转移机构发展,促进技术转移有序开展,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技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火字〔2007〕609号),《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知识、技术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其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主要业务包括技术转移、技术扩散、技术贸易等。

  第四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及所在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应当将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纳入科技发展计划,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报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宁波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技术转移机构的经营理念和发展要求,在宁波从事技术转移业务一年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在6人以上(市外高校、研究院所在宁波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人员结构设置合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四)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在区域内有良好的信誉,最近一年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自身无责任,有诉讼但未败诉。

  (六)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在宁波实现技术转移5项以上,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经费2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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