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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和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等五厅(局)联合制定的《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06]161号)等有关规定,宁波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统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技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统计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和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等五厅(局)联合制定的《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06]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实施意见如下: 

  一、企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 

  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费用,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二、企业发生技术开发费应当与技术开发项目相对应。 

  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业自行或委托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 

  三、企业技术开发费可以享受的主要财税政策有: 

  (一)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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