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新型工业化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办法(试行)》(甬经信绿〔2024〕100号)文件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市级“零碳(近零碳)工厂”申报及动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宁波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为已纳入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名单、年用能量1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现代化管理体系完善且符合数智化相关要求的制造企业。鼓励石化(炼油)、化工、钢铁、造纸、建材、纺织印染、化纤等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宁波市重点用能企业建设“零碳(近零碳)工厂”,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列入。
二、工作程序
(一)企业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办法(试行)》开展自评,编制《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申报书》(格式要求详见附件1),并于3月31日前登录“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政策服务版块(网址:https://qf.ningbo.gov.cn/qykj/policy-project,浙里办企业账号登录),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准确、详细填写并上传资料。
(二)区(县、市)初审推荐。各地经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严格初审把关,并征求同级环保、安全、质量、能源等部门意见后,于4月7日前完成线上推荐,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汇总表(见附件2)。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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