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经济发展局,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4〕26号)、《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甬经信综〔2024〕108号)等文件,组织开展2025年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并购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包括企业(集团)及其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的下属全资和控股的制造业子公司,且为并购方。
二、申报项目
并购方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等形式获得其实际控制权或实质性经营资产(行政划转类及关联企业的并购重组除外)的并购项目。
三、申报条件
(一)被并购方应属于新兴和未来产业重点细分赛道(目录详见附件4)的企业(含企业形式运行的创新研发机构),且独立注册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并购行为符合国家法定程序。
(三)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股权或绝对控制权(以企业在市场监管局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为准);资产收购项目应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资产所有权(以企业完成资产权属变更为准);企业合并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企业在市场监管局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为准)。
(四)并购金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实付金额也应在1000万元以上)。
(五)以非货币性质支付(股权支付、资产互换、债务承担等)的项目,并购金额以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评估报告为依据。
(六)并购完成的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在市场监管局完成权属变更为准)。
(七)每个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仅可申报一次,且需同时满足以上申报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并购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并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以及开展并购的双方(各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购方为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的下属全资和控股制造业子公司的,还需提供和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的股权关系证明。
(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并购方企业2023年、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
(四)申报项目完成股权并购、资产收购或企业并购的资产权属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股权并购或企业合并项目,需提供工商登记相关变更手续证明;资产收购项目,需提供资产交易证明及被并购资产(如土地、房屋、专利和商标)的权属变更证明。
(五)以非货币性质支付(股权支付、资产互换、债务承担等)项目并购金额的第三方评估报告。
(六)并购企业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投资等兼并重组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并购贷款银行合同(或协议)、资金往来凭证及已发生利息凭证复印件。
(七)被并购企业属于新兴和未来产业重点细分赛道的企业(含企业形式运行的创新研发机构)的证明复印件或相关说明;
(八)其它与并购行为和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
四、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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