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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宁波市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 甬经信装备〔2024〕112号

朗读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为加快推进高端装备制造业创新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4〕26号)、市经信局等12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甬经信综〔2024〕108号)要求,组织开展2024年度宁波市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产品类型。申报产品应符合《宁波市高端装备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21-2025年)》有关领域或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统计分类目录(2021年),属于成套装备、整机装备、关键核心零部件,只能申报其中一类。

(三)申报类别。申报类别分别为国际首台(套)、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三类,同一产品只能申报其中一类。已获首台(套)称号的系列产品或申报的产品在国内、省内及我市已有类似产品的,不得再次申报。

(四)技术要求。申报产品应取得重大技术突破,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其中申报国内首台(套)应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申报国际首台(套)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申报装备应提供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通过市级及以上部门的鉴定验收,或通过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鉴定验收并获宁波市及以上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出具的相应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科技查新报告和鉴定验收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申报截止日。

(五)检测认证。申报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第三方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的检测验证。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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