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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政策申报的通知 甬经信综〔2024〕115号

朗读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经济发展局,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4〕26号)、《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甬经信综〔2024〕108号)等文件,现组织开展《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相关政策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重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样本企业

1.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中小企业,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

(2)申报项目投入主要包括外购的软件、技术和配套硬件投入,所有投入金额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

软件投入主要包括购置的设计研发、工艺规划、仿真分析、工业控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人工智能、安全生产等用于数字化改造的软件业务系统(不包括行政、办公软件等);技术投入主要包括数字化改造方案设计与施工、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安全评测服务等;配套硬件投入主要包括以购置形式添置的承载软件业务系统应用的数据存储、工厂网络、通信、智能终端等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等。

(3)申报项目建设要求请参照《宁波市数字经济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建设评价体系指引(试行)》(甬经信产数〔2024〕22号)“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样本项目评价指标”。

(4)申报项目应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特征,申报对象愿意积极配合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第一批试点项目/样本企业条件

(1)申报主体要求所属行业为绿色石化、关键基础件、磁性材料、纺织服装、家电、汽车零部件等重点行业。

(2)申报项目要求在2023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且于2023年12月底前竣工。

3.第二批试点项目/样本企业条件

(1)申报主体要求所属行业为绿色石化、关键基础件、磁性材料等重点行业。

(2)申报项目要求在2024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且于2024年12月底前竣工。

4.申报材料。《宁波市重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样本企业申报书》(附件1-1),具体包括: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建设内容;

(3)营业执照、上年度期末社保信息、上年度财务报表、改造合同等佐证材料;

(4)项目投资清单;

(5)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联系人:宁波市经信局产业数字化处梁老师,联系电话:89183433。

(二)市级优秀“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申报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等。

(2)申报的“小快轻准”产品应符合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要求,具有核心技术及产品优势。

(3)申报的“小快轻准”产品已在绿色石化、关键基础件、磁性材料、纺织服装、家电、汽车零部件等重点行业企业中部署应用并获得良好成效。

(4)申报的“小快轻准”产品建设要求请参照《宁波市数字经济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建设评价体系指引(试行)》(甬经信产数〔2024〕22号)“优秀‘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评价指标”。

2.申报材料。《宁波市市级优秀“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申报书》(附件2-1),具体包括:

(1)项目申报表;

(2)“小快轻准”产品介绍;

(3)营业执照、荣誉资质证明文件、产品知识产权等佐证材料;

(4)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联系人:宁波市经信局产业数字化处梁老师,联系电话:89183433。

(三)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服务行业为绿色石化、关键基础件、磁性材料、纺织服装、家电、汽车零部件等重点行业。

(2)申报项目要求在2024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且于2025年6月底前竣工。

(3)申报项目投入主要包括外购的设备、软件和技术投入,所有投入金额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其中,设备主要包括购置的用于平台研发的服务器,用于网络安全、通讯、控制相关设备,用于平台验证和运营所需的硬件和样品样机等,不含生产性设备。软件主要包括购置的用于平台研发的工具软件和中间件产品,平台验证和运营所需的软件等。技术主要包括购置的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软件委托开发、安全评测、专利(专有)技术服务等。

(4)申报项目建设要求请参照《宁波市数字经济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建设评价体系指引(试行)》(甬经信产数〔2024〕22号)“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企业级平台评价指标”。

(5)申报项目应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特征,申报对象愿意积极配合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申报材料。《宁波市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项目申报书》(附件3-1),具体包括: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建设内容;

(3)营业执照、荣誉资质证明文件、知识产权等佐证材料;

(4)项目投资清单;

(5)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联系人:宁波市经信局产业数字化处梁老师,联系电话:89183433。

(四)市级优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为宁波市重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包商。

(2)申报主体具有明确服务的重点行业,且服务行业为绿色石化、关键基础件、磁性材料、纺织服装、家电、汽车零部件等重点行业。

(3)申报主体请参照《宁波市数字经济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建设评价体系指引(试行)》(甬经信产数〔2024〕22号)“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优秀总承包商评价指标”,应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领域具有较深的行业知识积累、较好的工程实施能力和较为完善的行业服务生态,能够按照“N+X”模式为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有相关行业的成功案例且能够为中小企业持续稳定提供高质量服务。

(4)填报年度相关指标数据原则上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发生。

2.申报材料。《宁波市市级优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包商申报书》(附件4-1),具体包括:

(1)申报表;

(2)行业服务能力和示范推广能力介绍;

(3)营业执照、荣誉资质证明文件、产品知识产权等佐证材料;

(4)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联系人:宁波市经信局产业数字化处梁老师,联系电话:89183433。

(五)制造业“大优强”企业并购项目

1.申报条件

(1)并购方为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包括企业(集团)及在宁波市域范围内注册的下属全资和控股的制造业子公司。并购方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等形式获得其实际控制权或实质性经营资产(行政划转类及关联企业的并购重组除外)的并购项目。

(2)被并购方应属于新兴和未来产业重点细分赛道的企业(具体详见附件14)、重点实验室等创新研发机构,且正常运营在一年以上。

(3)并购行为符合国家法定程序。

(4)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股权(以企业在市场监管局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为准);资产收购项目应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资产所有权(以企业完成资产权属变更为准);企业合并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企业在市场监管局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为准)。

(5)并购金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

(6)以非货币性质支付(股权支付、资产互换、债务承担等)的项目,并购金额以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评估报告为依据。

(7)并购完成的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8)每个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仅可申报一次,且需同时满足以上申报条件。

2.申报材料

(1)《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并购重组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1)。

(2)并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开展并购的双方(各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购方为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在宁波市域范围内注册的下属控股和全资制造业子公司的,还需提供和培育企业的股权关系证明。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并购方企业完成并购项目年度前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4)申报项目完成股权、资产并购或合并(并购)的资产权属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股权收购或合并(兼并)项目,需提供工商登记相关变更手续证明;资产并购项目,需提供资产交易证明及被并购资产(如土地、房屋、专利和商标)的权属变更证明。

(5)以非货币性质支付(股权支付、资产互换、债务承担等)项目并购金额的第三方评估报告。

(6)并购企业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投资等兼并重组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并购贷款银行合同(或协议)、资金往来凭证及已发生利息凭证复印件。

(7)被并购企业属于新兴和未来产业重点细分赛道的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创新研发机构证明复印件或相关说明;

(8)其它与兼并重组行为和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

联系人:宁波市经信局大企业服务处张老师,联系电话:89186401。

(六)大模型算力成本补助

1.申报条件

(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2)必须是聚焦人工智能垂直细分领域或行业,开展大模型推理、训练优化等创新转化应用。

(3)自2023年1月1日到2024年7月31日,产生人工智能算力成本支出:包括采购人工智能算力设备和高性能存储设备,人工智能算力租赁和存储等费用。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报表(附件6-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购合同(协议)复印件;

(4)支出(申请补助的设备采购、算力租赁存储等)明细表(附件6-2);

(5)发票、银行资金往来凭证等;

(6)开展模型推理、训练优化等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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