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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宁波市标志性产业投资项目的通知 甬经信投〔2023〕177号

朗读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打造全球智造创新之都行动纲要(2022-2026年)>的通知》(甬党办〔2022〕6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打造“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甬政发〔2023〕43号)、《宁波市推动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甬党发〔2023〕21号)等文件精神,引导企业加大产业投资,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促进数字经济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着力打造“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现就组织申报2023年度宁波市标志性产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依法经营,信用状况良好,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项目竣工后企业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数字化评价、绿色工厂应分别达到B类(含)以上、二级(含)以上、三星级(含)以上;其中,“大优强”企业数字化评价要求达到三级(含)以上,新注册企业认定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企业年度有研发经费内部支出。

(二)产业条件

符合《宁波市“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重点细分行业投资导向目录(2023年本)》(甬经信投〔2023〕148号)。

(三)项目条件

1.项目要求在2022年1月(含)以后开工建设,且于2023年12月底前竣工;

2.项目应按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核准),原则上不得拆分重组,且列入市经信局2022或2023年度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库;

3.项目竣工后设备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2023年度完成的设备投资额原则上占比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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