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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年度绩效评价和示范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甬经信企服〔2023〕120号

朗读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根据《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甬经信企服〔2021〕1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推动我市“一十百千”企业服务体系整体融合提升,决定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2022年度绩效评价和示范平台申报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对象

(一)年度绩效评价。认定有效期(三年)内的171家市级平台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应全部参与年度绩效评价。现有(示范)平台名单,可关注微信公众号“平台二次方”后回复关键字“名单”获取。


(二)示范平台申报。示范平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平台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对未曾获评(或已过有效期的)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市示范平台”)荣誉的市级平台,在完成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可申报市示范平台;目前在有效期内的市示范平台,在完成年度绩效评价基础上,可预申报浙江省示范平台和国家示范平台,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后续通知内容。

 

  二、申报材料

  (一)年度绩效评价

  年度绩效评价实行线上填报。平台可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qyfw.jxj.ningbo.gov.cn),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企业法人用户账号登录绩效评价系统(步骤一:先点选顶部“专题服务”;步骤二:点选“宁波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进入专题;步骤三:点击专题顶部“绩效评价系统”图片后进入系统)。

  平台应根据系统提示填报数据,并上传以下材料电子档,具体包括:

  (1)2022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要求见附件1);

  (2)(目前仍在有效期内的)集聚服务机构协议;

  (3)2022年度服务企业记录(1月1日至12月31日);

  (4)其他系统内提示要求上传的证明材料。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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