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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本级医疗防护物资生产能力储备项目申报的通知 甬经信消〔2022〕38号

朗读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家、浙江省做好重要医疗防护物资保供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重要医疗防护物资储备管理,有效发挥重要医疗防护物资储备在防范我市重大突发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浙江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浙经信消费〔2022〕52号)文件精神,决定组织开展宁波市本级医疗防护物资生产能力储备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资储备品类、规模及补助标准

物资储备品类:基于我市《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重要医疗物资保供方案(试行)》,对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普通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衣、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防护面罩、医用手套、医用鞋套和医用帽进行生产能力储备。

物资储备规模:聚焦我市关键卡口部门(卫生健康、公安、城管、交通、海关、机场、铁路等),适当兼顾社会群体,按照浙江省提出的“保持7至10天储备库存量”总体要求,在我市已有政府实物储备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生产能力储备规模,具体储备规模详见《市本级医疗防护物资生产能力储备需求清单》(附件1)。

补助标准:市本级医疗防护物资生产能力储备每年按储备金额的7%给予财政补助。

二、申报对象

在宁波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企业。

三、申报企业条件

1.依法取得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

2.经营状况良好,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具备承担市本级医疗防护物资生产能力储备任务并执行调用任务的能力。

四、储备要求

1.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制度,落实储备专项责任人,加强生产能力储备所需各种原始记录、物料台账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月检、季检制度。

2.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医疗物资储备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储备物资调出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品种和数量。

3.根据市级重要医疗物资储备机制需要,依照下达的储备品种调用任务单,即时组织生产,在调用时限内,第一时间将储备品种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

4.市级重要医疗物资储备机制紧急启动时,若遇储备产品供不应求,应在完成储备任务的基础上,继续执行市经信局下达的追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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