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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价和示范平台评选工作的通知 甬经信企服〔2022〕30号

朗读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和《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甬经信企服〔2021〕1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为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提升,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年度绩效评价和示范平台评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对象

(一)年度绩效评价。认定有效期(三年)内的167家市级平台运营单位应全部参与年度绩效评价。

(二)示范平台评选。国家、省、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均为三年。未曾获评(或已过有效期的)市级示范平台且完成2021年度绩效评价的市级平台运营单位,可申报市级示范平台,并可同步预申报国家、省级示范平台;未曾获评(或已过有效期的)国家、省级示范平台的现有(有效期内)市级示范平台,在完成2021年度绩效评价基础上,可直接预申报国家、省级示范平台。各相关单位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名单详见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qyfw.jxj.ningbo.gov.cn)

二、申报材料

(一)年度绩效评价

年度绩效评价实行线上填报。平台运营单位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企业法人用户账号登录绩效评价系统,完善数据填报,并上传以下材料电子档,主要包括:

(1)2021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见附件1);

(2)(目前仍在有效期内的)集聚服务机构协议;

(3)2021年度服务企业记录(1月1日至12月31日);

(4)其他系统内提示要求上传的证明材料。

(二)示范平台评选

有意向参加国家、省、市级示范平台评选单位,除在线上完成2021年度绩效评价外,需额外提供申报表(见附件2)、经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专项审计报告(见附件3)、2021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纸质文档及其电子版。

三、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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