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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宁波市优质企业兼并重组项目申报的通知 甬经信合作〔2021〕101号

朗读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文件精神,市经信局将开展宁波市优质企业兼并重组项目申报,现将有关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需为注册登记地在宁波行政区域的国家级领航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市制造业百强培育企业、制造业总部培育企业。

二、申报项目

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等形式获得其实际控制权或实质性经营资产(行政划转类及关联企业的并购重组除外)的并购项目。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发生的并购行为符合国家法定程序。

(二)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股权(以企业在市场监管局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为准);资产收购项目应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资产所有权(以企业完成资产权属变更为准);企业合并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企业在市场监管局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为准)。

(三)实施并购的企业申报期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新设企业(合并企业)的合并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该条件。

(四)被并购方需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属国家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新设企业(合并企业)的合并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该条件。

(五)申报企业应一次并购一家或多家企业,并购金额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并购金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新设企业(合并企业)的合并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该条件。

(六)以非货币性质支付(股权支付、资产互换、债务承担等)的项目,并购金额以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评估报告为依据。

(七)此次申报要求的项目完成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八)每个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仅可申报一次,且需同时满足以上申报条件。

四、工作流程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优质企业兼并重组项目,由完成并购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宁波市优质企业兼并重组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3份)报属地经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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