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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甬经信企服〔2018〕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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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为做好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梯队培育工作,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建设,构建精准服务企业长效机制,现将《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和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培育和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规范、有序发展,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做好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成长梯队培育、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7〕187号)和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经信企服〔2018〕19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在宁波市域范围内注册,由独立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企业服务资源,为区域或行业内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各类公共服务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服务产品应突出公益性,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以下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性平台。

 

  1.信息咨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军工资质等各类信息服务和信息咨询,拓展信息服务领域和方式,根据差异化需求提供定向信息服务。同时,开展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监测。

 

  2.技术创新。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3.人才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4.市场拓展。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5.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6.质量管理。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

 

  7.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技术支持等辅导和服务。

 

  8.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微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第四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指导下,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小中心”)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培育和认定管理。各区县(市)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服务平台规划、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和认定遵从自愿、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服务平台培育

 

  第五条  在把握公共服务平台成长规律、总结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搞好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与精准指导相结合,开展我市公共服务平台成长梯队培育工作。

 

  第六条  培育条件

 

  申请列入我市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库的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注册并正常经营;

 

  2.具备信息咨询、技术创新、人力培训、市场拓展、管理咨询、质量管理、创业辅导、信息化应用8类服务中至少1类服务能力;

 

  3.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团队、服务设施和设备等;

 

  4.具有初步的各类服务资源整合能力。

 

  第七条  市经信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公共服务平台的培育申请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培育工作通知为准。

 

  第八条  入库培育程序

 

  1.符合入库培育条件的服务机构自愿按要求向所在区县(市)经信部门提交入库培育材料;

 

  2.区县(市)经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当年培育工作通知要求,对申请主体进行实地走访和情况核实,提出推荐意见并附被推荐申请主体的入库培育材料,报市中小中心;

 

  3.市中小中心组织第三方对入库培育材料进行审核;

 

  4.市中小中心将审核结果上报市经信委。

 

  第九条  培育申请材料

 

  申请列入我市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库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培育认定申请表;

 

  2.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入库培育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服务机构简介、建设和配套服务设施情况、整合社会服务资源情况及开展服务情况、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服务产品以及运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3.申请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主体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

 

  5.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6.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名单、职称及从业经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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