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引导和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规范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备案和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8月4日
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备案和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引导和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规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是创业创新项目产业化的成长平台,是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集聚空间。
第三条 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应当针对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需求,提供完善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集聚各类服务资源开展资本、人才、技术、管理、市场、政策、信息化等方面的有效服务。
第四条 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备案遵从自愿原则。各类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工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以及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等均可申请备案市小微企业双创基地。
第五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全市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备案和评价管理,指导和培育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发展。各区县(市)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规划、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六条 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设立1年以上,建设、规划等各项审批手续规范齐全,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产业定位,主导产业集聚度高,无产业层次低、内部管理乱及无证无照、无环保措施等问题企业入驻。
(二)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
(三)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以制造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已建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以生产服务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已建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四至明确。
(四)具备整合各类社会化服务资源的能力,整合入驻各类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提供符合入驻企业行业领域的信息、技术、人才、融资、产业链对接、市场营销等公益性或优惠性服务。
(五)具有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成长的功能,小微企业占基地内入驻企业总数70%以上,小微企业总数不少于30家,吸纳就业500人以上。
(六)运营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管理服务机制健全,具有规范的创业服务质量管理和评估体系。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聘用创业导师不少于2人,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针对性的创业辅导。
第三章 申请备案材料及程序
第七条 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备案表(附件1);
(二)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备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建设或运营单位简介、建设和配套公共基础设施情况、创业创新服务机构和整合社会服务资源情况以及开展服务情况、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培育发展情况、运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管理和服务人员学历证书,创业导师资质证书;
(六)入驻服务机构名单及签订服务协议复印件;
(七)获得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对备案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八条 市经信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备案、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备案工作通知为准。
第九条 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备案申请主体通过市8718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在线填写《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备案表》(附件1),并向所在区县(市)经信部门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第十条 区县(市)经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申请主体进行实地走访和情况核实,提出推荐意见并附被推荐申请主体的备案材料,报市经信委。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通过第三方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发文公告。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运营机构要加强对基地内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准确掌握基地运行的主要经济指标,分别于每年1月25日、7月25日前登录市8718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在线填写《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运行数据统计表》(附件2),完成相关运行数据的统计和网上报送工作。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应督促、审核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运营机构的数据报送。经督促后仍未在线填写《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运行数据统计表》的,不参加年度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建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绩效评价制度,通过评价引导,提升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服务能力和运行绩效。主要评价指标包括:
(一)总体发展指标。吸引入驻小微企业的数量,主导产业集聚度水平,吸纳就业数量,年度对入驻企业租金减免额度。
(二)服务能力指标。年度服务能力建设投入情况;运营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公共服务资源整合情况;服务企业活动开展情况。
(三)创业创新指标。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成长的情况;为企业开展创业辅导的情况;获得投融资机构支持的企业情况;带动产业链对接情况;基地内科技型、成长型、创新型(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的数量;基地内企业拥有授权专利和新产品数量。
(四)其他评价指标。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基地内企业的满意度测评情况;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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