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市级有关涉能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经信办〔2016〕6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宁波市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1日
宁波市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
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不断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特设立宁波市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和《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经信办〔2016〕6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级统筹的差别电价资金、以及国家和省下达的相关资金组成,专项用于支持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经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细化年度预算安排、确定奖励补助标准、制定项目评价方案和资金分配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市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的拨付、统筹使用、监督管理和绩效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依法管理、统筹安排、透明规范、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
企业(单位)在宁波市内依法登记注册,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信用良好;列入市、县(市、区)考核范围的企业应完成上一年度政府下达的节能考核目标任务;项目列入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年度计划并按期完成。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绿色制造和能效提升项目,主要包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重点行业生产过程清洁化改造项目、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示范项目等。
(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主要包括: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重点用能设备淘汰改造项目、“低小散”重点区块(行业)整治提升项目等。
(三)推进全社会节能项目,主要包括:开展能源监察、绿色发展示范单位(产品)奖励、区域节能量奖励等。
(四)其他推进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竞争法以及项目法等方式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并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进行调整。
(一)因素法:主要用于绿色制造和能效提升项目,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重点用能设备淘汰改造项目,绿色发展示范单位(产品)奖励、区域节能量奖励等。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项目的建设内容、节能量、投资额和对各县(市)区相关工作任务的考核评定结果等因素,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县(市)区。其中:
1.项目节能量因素:该地区年度的节能改造项目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节能量。
2.投资额因素:该地区年度的绿色制造和能效提升项目的设备投资额。
3.其他因素:指该地区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有关工作的推进进度和质量。
按因素法分配确定的各地年度专项资金分配额为:
其中:Yi---第i项工作因素数值
Bi---第i项工作因素的奖励补助标准
Qi---某地第i项工作因素占全市的权重
Pi---某地上年度第i项工作考评系数
(二)竞争法:主要用于“低小散”重点区块(行业)整治提升等。具体竞争性分配方案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项目法:主要对重点或示范性绿色制造和能效提升项目、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市级节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能源监察等工作,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相关政策直接予以支持。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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