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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市级有关涉能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经信办〔20166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宁波市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

20164月11

宁波市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

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不断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特设立宁波市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和《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经信办〔20166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级统筹的差别电价资金、以及国家和省下达的相关资金组成,专项用于支持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经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细化年度预算安排、确定奖励补助标准、制定项目评价方案和资金分配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市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的拨付、统筹使用、监督管理和绩效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依法管理、统筹安排、透明规范、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

  企业(单位)在宁波市内依法登记注册,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信用良好;列入市、县(市、区)考核范围的企业应完成上一年度政府下达的节能考核目标任务;项目列入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年度计划并按期完成。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绿色制造和能效提升项目,主要包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重点行业生产过程清洁化改造项目、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示范项目等。

  (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主要包括: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重点用能设备淘汰改造项目、“低小散”重点区块(行业)整治提升项目等。

  (三)推进全社会节能项目,主要包括:开展能源监察、绿色发展示范单位(产品)奖励、区域节能量奖励等。

  (四)其他推进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竞争法以及项目法等方式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并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进行调整。

  (一)因素法:主要用于绿色制造和能效提升项目,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重点用能设备淘汰改造项目,绿色发展示范单位(产品)奖励、区域节能量奖励等。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项目的建设内容、节能量、投资额和对各县(市)区相关工作任务的考核评定结果等因素,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县(市)区。其中:

  1.项目节能量因素:该地区年度的节能改造项目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节能量。

  2.投资额因素:该地区年度的绿色制造和能效提升项目的设备投资额。

  3.其他因素:指该地区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有关工作的推进进度和质量。

  按因素法分配确定的各地年度专项资金分配额为:

 

  其中:Yi---第i项工作因素数值

  Bi---i项工作因素的奖励补助标准

  Qi---某地第i项工作因素占全市的权重

  Pi---某地上年度i项工作考评系数

  (二)竞争法:主要用于“低小散”重点区块(行业)整治提升等。具体竞争性分配方案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项目法:主要对重点或示范性绿色制造和能效提升项目、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市级节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能源监察等工作,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相关政策直接予以支持。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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