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公安消防大队、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安监局、气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激发企业投资活力,促进工业有效投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和浙江省经信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4〕5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即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前提下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包含扩建、改建、单纯购置等技术改造项目类型),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附件1),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度。
(二)市经信委、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就项目备案,节能审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职业卫生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新建、改扩建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等提出“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
(三)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再进行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进行审批,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
(四)各部门的审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经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项目办理程序
(一)立项备案
1.对符合以下要求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上网(网址:http://nbjg.7190.cc)填报“宁波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2)后提交经信部门备案。
(1)项目不属于核准目录范围;
(2)项目不属于国家其他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需要核准的项目。
2.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污染严重、环境敏感、能耗高、群众关注高以及地方政府有特殊需求的项目,在备案前应开展备案咨询。
(二)备案审查
对符合“零土地”技改项目备案条件的,经信部门应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宁波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3),并在表中明确该项目属于“零土地”技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及其他可能的办理途径等事项。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争取做到即收即办。
(三)承诺申请
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审批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事项,企业凭“项目备案登记表”办理承诺验收制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网站或办事窗口提供空白表格。企业结合实际,分别填写“宁波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事项承诺书”(附件4-9),向事项对应管理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无审批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事项,企业无需办理相关承诺手续。
(四)承诺审查
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宁波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附件10-15);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应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出具“宁波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附件16),并告知企业事项不予办理的原因及其他办理途径等事项。
(五)项目建设
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所涉“审批目录清单”事项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
(六)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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