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财政局,“六区一岛”管委会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2年2月21日印发的《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智慧办〔2012〕4号甬财政工〔2012〕124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8月5日
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六个加快”战略部署,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智慧城市的决定》(甬党〔2010〕14号)、《宁波市加快创建智慧城市行动纲要(2011-2015)》的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和用途
“十二五”期间,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主要用于智慧城市重大项目引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应用项目建设,智慧城市试点、应用示范和智慧产业基地创建、智慧城市创新项目补助及智慧城市推进工作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二条 扶持原则
(一)突出重点。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创建智慧城市”的战略部署,突出扶持重点,重点支持资源整合共享、公共服务、产业带动力强的智慧城市项目建设。
(二)带动产业。把培育智慧产业作为立足点,大力推动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各类新兴智慧型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制造和广泛应用,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统筹整合。统筹整合相关资金,上下联动,政策配合,形成合力,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四)注重绩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充分发挥专项资金鼓励、支持智慧城市建设的导向作用,以绩效目标作为资金使用和项目确定的依据,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支持对象和方式
(一)智慧城市重大项目引进和建设
1.智慧项目合作引进补助
用于智慧城市建设合作项目的推进,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对于智慧城市建设重大合作项目引进补助,按“一事一议”办法,由市智慧办商市财政局确定后另行补助。
2.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建设
用于支持列入市政府重点推进范围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建设。
(1)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智慧办前期审核,报市发改委审批立项,由专项资金采用全额投资或者部分补助的形式予以支持。项目必须为列入智慧城市年度计划的项目。
(2)对于企业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由市智慧办商市财政局后确定补助方案。
3.智慧城市重点项目运营
用于智慧城市重点项目的运营费支出。
根据项目运营的需求,由市智慧办商市财政局确定运营费,项目必须列入智慧城市年度计划。鼓励智慧城市项目进行市场化运营,对于市场化运营的项目,应采用委托或招投标的形式确定运营主体,并对项目运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运营单位一定金额的运营费补助。
(二)智慧城市推进补助
1.智慧城市试点示范补助
(1)智慧城市试点项目补助
用于县(市)区智慧城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智慧城市特色试点项目建设。鼓励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基础和特点,围绕区域经济建设、市民生活、城市运行、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开展智慧城市特色试点项目建设。
(2)智慧应用示范项目补助
鼓励开展社会各领域的智慧应用,重点支持智慧物流、智慧制造、智慧贸易、智慧能源、智慧公共服务、智慧社会管理、智慧交通、智慧健康保障、智慧安居、智慧文化等方面具有引领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智慧应用项目示范推广。
(3)智慧产业基地试点补助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经信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jingxinwei/20181009/41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