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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鼓励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和培育发展新兴产业的战略部署,推动军民产业融合式发展》精神,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我们制定了《宁波市鼓励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宁波市鼓励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和培育发展新兴产业的战略部署,推动军民产业融合式发展》精神,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委办法〔2007〕150号),设立鼓励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军民融合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军民融合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军民融合资金使用透明度和绩效,特制订军民融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军民融合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对企业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新设立军事代表室,新获得军民结合产业基地称号的单位实施奖励以及保密知识培训、民爆器材行业安全水平提升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军民融合资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使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 军民融合资金的申报条件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的;

  (二)新设立军事代表室的;

  (三)列入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民爆物品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

  (四)新获得国家、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基地称号的园区。

  第五条 补助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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