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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控制用工数量,节约财政支出,提升行政效能,保障编外用工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市委编办《宁波市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市教育局结合直属学校(单位)实际,草拟了《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9日,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至宁波市教育局人事处。
电话:0574-89186471 邮箱:261120342@qq.com。
宁波市教育局
2021年10月11日
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控制用工数量,节约财政支出,提升行政效能,保障编外用工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市委编办《宁波市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直属学校(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外用工遵循“控制总量、以岗定人、先批后用、规范管理”原则,依托机构编制数字化管理平台实行实名管理,健全直属学校(单位)规范使用、市教育局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监管的编外用工管理机制,实现编外用工数量与财政保障经费“双控”的管理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用工人员,是指直属学校(单位)使用并承担相关费用,从事临时教学、教学辅助、专业技术、工勤服务等(采取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方式聘用),不纳入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属学校(单位)。
第二章 用工岗位、标准及方式
第五条 编外用工人员主要用作保障学校(单位)开展正常工作,原则上限于临时性、辅助性、工勤服务等岗位,现有编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聘用编外人员。
第六条 直属学校(单位)人事管理、涉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用工人员。食堂(除采购、管理等岗位外)、保安、保洁、绿化养护等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采取劳务外包形式,不纳入编外用工管理范围。
第七条 已纳入《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工作,按规定由社会力量承担,不得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变相增加编外用工人员。
第八条 编外用工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政治素质、知识技能、以及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编外教师应当按规定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编外用工人员原则上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相关各方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动报酬、解约情形等内容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直属学校(单位)招用编外用工人员,应当按规定采用公开招聘的形式择优招录或与具备《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一条 直属学校(单位)要按规定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情形的人员。
第三章 编外用工控制总数审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根据市委编办和市财政局审定的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控制数和经费控制总额,实行动态管理,统筹直属学校(单位)的编外用工控制数。
第十三条 直属学校(单位)根据编外用工控制数和岗位需要,每年7月底前向市教育局申报下一学年度编外用工聘用计划,聘用计划内容包括用工理由、岗位类别、具体职责、资格要求、聘用方式、聘用期限、工资待遇等情况。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在编外用工控制数总量内,通过机构编制数字化管理平台向市委编办申请编外用工控制数内部调剂。对于认定不宜使用编外用工或存在编外用工违规情形的,市教育局将核减学校(单位)编外用工控制数。
第十五条 直属学校(单位)要在审定的编外用工控制数和聘用计划内招用编外用工人员,确因临时性短缺需要聘用编外用工人员的,可按需向市教育局另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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