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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气象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甬气发〔2020〕34号

朗读

各区县(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提高气象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度实施方案》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宁波市气象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气象局

                               2020年12月7日

宁波市气象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提高气象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度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救济渠道、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气象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执法主体。包括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责、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等;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时限、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等;

(四)执法清单。包括权利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

(五)执法结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结果;

(六)救济渠道。包括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方式。包括监督举报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出现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气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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