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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属企业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 甬国资发〔2023〕18号

朗读

各市属企业:

《市属企业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报告工作规则》)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报告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宁波市国资委

2023年7月21日

 

市属企业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企业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建立健全经营风险管控机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参照《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国资发监督规〔2021〕103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含实际控制)子企业。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经营风险事件,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各类生产经营管理风险事件。

第四条 企业是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畅通报告渠道。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建立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责任体系,做好经营风险事件的研判报送、应对处置、跟踪监测、警示通报及问责整改等工作。对于涉及违规经营投资的风险事件,按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六条 企业发生经营风险事件后应当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客观准确反映风险事件情况,确保市国资委及市属企业能够及时研判、有效应对、稳妥处置,并举一反三做好风险预警通报工作。

第七条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经营风险事件并及时报告:

(一)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影响金额占企业总资产或者净资产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500万元(含);

(二)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违规被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市级以上行业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处理,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四)受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机构管制、制裁等,对企业或者国家形象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五)受到国内外媒体报道,造成严重负面舆情影响;

(六)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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