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发改委 > 正文

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发改海经〔2022〕411号

朗读

各区(县、市)发改局、财政局,前湾新区发改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市级相关部门:

为加强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宁波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8月8日

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宁波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宁波海洋经济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分配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导向、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采用投资补助、股权投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海洋经济项目进行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发改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组织实施,做好项目管理、立项实施、督导督查、调整优化、考核验收等工作,督导区(县、市)和开发区加强项目跟踪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协同市发改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发改、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组织、管理、监督项目的实施,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做好辖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专项资金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实施的属于《浙江省海洋经济核心产业统计目录分类》(浙自然资函〔2022〕48号)的以下三大类产业投资项目及关键技术攻关项目:

A类项目: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新材料等海洋新兴产业;

B类项目:现代海洋渔业、海洋新能源制造业、海洋文化旅游业等海洋主导产业;

C类项目:海洋电子信息业、海洋工程装备业等涉海制造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采取项目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分类分档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A类项目:以核定可补助投资额为基数,最高补助3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B类项目:以核定可补助投资额为基数,最高补助25%,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C类项目:以核定可补助投资额为基数,最高补助2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可补助投资额包括项目实施采购的设备(包括生产和测试设备)及安装费、必要的技术及软件购置费等实际投入额(按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确认,不含增值税,不包括联合体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包括土地购置费、建筑工程费。注册在宁波市外的联合体协作单位发生的项目投入计入总投资,不计入可补助范围。

同一项目可按照“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市级其他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二)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通过向市属国有企业注入资本的方式,由国企实施股权投资或项目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如下:

(一)完成项目备案(核准)、环评、规划、土地、用海以及配套资金等相关建设要求,于2022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发生实际财务支出)的项目;

(二)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

(三)A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B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C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申报时已完成总投资不低于15%、不超过60%。总投资包括建筑工程费、生产和测试设备、外购必要的技术及软件购置费、委外技术研发费等。

(四)以联合体申报的项目,牵头单位须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近2年及申报期内无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协作单位为我国境内注册,与牵头单位在申请项目中有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共同开展技术攻关等有实质性合作关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五)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七条 市发改委根据工作计划每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通知发布30天内,向所在区(县、市)发改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各区(县、市)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于通知发布45天内将签署初审意见的申报材料报市发改委。材料要求如下:

1. 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

2. 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

3. 项目总投资预算表(附件3);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发改委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fagaiwei_shiwujiaju_/20220818/433981.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