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发展改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规定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垃圾分类
非居民生活垃圾是指非居民厨余垃圾和非居民其他垃圾,其中非居民厨余垃圾是指非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上述非居民厨余垃圾之外的均称非居民其他垃圾。
二、收费原则
非居民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实行按计量收费,尚不具备计量称重条件的,可暂按桶收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统筹考虑非居民单位承受能力以及毗邻城市收费标准,动态调整,分三年逐步到位。建立实施差别化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机制。
三、实施范围
全市建制镇(含)以上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非居民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收费主体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单位收取。继续延用目前的直接计量、上门收取的方式。鼓励采用数字化管理系统进行收费。
五、收费方案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费用。年度基准量以内收费标准如下:
(一)非居民厨余垃圾180元/吨(其中:收运环节75元/吨,处置环节105元/吨),折算每桶为14元/120升桶、28元/240升桶,其中废弃食用油脂不收费。
(二)非居民其他垃圾200元/吨(其中:非直运模式收运环节80元/吨,处置环节120元/吨),折算每桶为10元/120升桶、20元/240升桶。
(三)对符合分类质量要求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暂不收取处理费。
六、配套政策
(一)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分步实施,实施第一年按新标准的50%计收;第二年按新标准的75%计收;第三年后按新标准全额执收。垃圾量不满一桶的按一桶计。60升桶收费标准按相应120升桶一半计收。化粪池清挖和粪便代运处置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即化粪池清挖费为600元/只、粪便代运处置费为3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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