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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浙发改能源〔2021〕42号

朗读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制度,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以下简称“节能审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61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节能审查范围和职责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建筑项目除外)和省重大高能级战略平台、开发区(园区)等特定区域,按照本意见规定做好节能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工作。节能主管部门实施节能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一)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通过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节能审查。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除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中,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地方在出具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前,须报经省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设区市、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审查,具体权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将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

对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委托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受委托节能审查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节能审查机关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后10日内,应向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报备。

(二)明确节能报告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节能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明确能耗(用煤)减量或等量替代方案;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屋顶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等等。

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增加值采用可比价,电力折标系数按等价值,以统计部门每年公布上年度全省火力发电平均发电标准煤耗计算,下同)高于全省控制目标的新增能耗项目,严格落实能耗减量或等量替代措施。对新增用煤项目,严格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政策。

(三)规范节能审查程序。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节能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以下三种类型的项目应当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一是纺织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5G网络、数据中心等高耗能项目;二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三是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控制目标的项目。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符合审查条件的,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审查条件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四)明确节能审查内容。

节能主管部门审查项目节能报告时,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

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能源(煤炭)消费量、应达到的能效水平、能耗(用煤)减量或等量平衡方案、落实节能措施、节能方面的相关建议、有效期限等。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批和监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并纳入浙江省投资项目审批效能监测,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时监管。

三、规范区域节能审查管理

(一)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省重大高能级战略平台的区域节能审查,其他开发区(园区)等区域原则上由所在地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二)明确区域节能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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