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甬党办[2020]63号)有关要求,参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0版)》,我们编制形成《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2021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建议和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建议和意见:
1、电子邮箱:zsf@nbnet.com.cn;
2、传真:87259749;
3、邮件:鄞州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市经济信息研究中心(市信用中心)1305室;
4、联系电话:83873515;联系人:宗双飞;
5、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21年1月27日至2月2日。
附件:《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2021版)》(征求意见稿).docx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27日
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2021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建设“信用宁波”,完善我市自然人、法人信用信息和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信用工作总体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部门权力清单和工作实际,制订本数据清单,具体内容如下:
一、信息征集范围
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来源单位为市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共涉及 56家单位,信息覆盖范围为全大市。
公共信用信息信息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包括18周岁以上成年人、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实有人口。法人包括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包括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及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市外法人分支机构。公共信用信息信息类别包括基本信息、荣誉信息、不良信息和其它信息。
(一)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的身份信息、社会保障信息、资格证书信息、执业注册信息,以及法人的登记注册信息、资质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等。
(二)荣誉信息。荣誉信息包括劳模先进、无偿献血、道德模范、市长质量奖、科技进步奖等表彰和奖励信息。2021版数据清单新增的荣誉信息征集起始时间为2017年1月1日零时起生效的表彰和奖励信息,在此之前生效的表彰和奖励信息,具备条件的部门也应报送。
(三)不良信息。不良信息包括违法犯罪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名单信息、未履行法定义务及违约信息等。2021版数据清单新增的不良信息征集起始时间要求为:2017年1月1日零时起生效或产生的不良信息,在此之前生效或产生的不良信息,具备条件的部门也应报送。
(四)其它信息。其他信息主要包括行业信用评价信息、信用承诺、检查抽查信息等。
二、信息查询和共享属性
(一)查询属性
查询属性是针对社会公众查询公共信用信息而设定的信息属性,分为公开和授权两类。属公开信息的,无需信用信息主体授权,社会公众可公开查询相关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属授权信息的,社会公众需获得信用信息主体的授权后,方可查询相关公共信用信息。
(二)共享属性
共享属性是针对政府部门间共享公共信用信息而设定的信息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和有条件共享两类。属无条件共享信息的,政府部门可根据履职需要查询或获取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属有条件共享信息的,政府部门需事先获得信息提供主体的授权后,方可查询或获取相关公共信用信息。
三、信息发布期限
信息发布期限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的时间期限。基本信息和荣誉信息长期提供查询,不良信息、其他信息在规定的发布期限内提供查询,一般自不良行为或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但依法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的,自该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对于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发布期限为严重失信名单认定之日起至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发布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查询属性为“公开”的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良信息(具体见数据清单),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转为授权查询。
四、数据清单有效期
本数据清单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录(2016版)》同时废止。
五、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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