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发挥部门联合监管优势,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维护种粮农民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早稻收购工作的通知》(浙粮〔2020〕24号)精神以及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早稻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早稻收购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中央企业、本地国有和民营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其他有关粮食收购组织、粮食经纪人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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