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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关于东部新城水乡邻里三期E-19#20#21#22#地块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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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公司《关于宁波市东部新城水乡邻里三期E-19#/20#/21#/22#地块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价费〔2012〕24号)规定,经研究,现将东部新城水乡邻里三期E-19#/20#/21#/22#地块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东部新城水乡邻里三期E-19#/20#/21#/22#地块项目(印江南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定,服务内容已高于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测定公布宁波市普通多层住宅前期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甬价管〔2008〕169号)规定的一级服务标准(超标准服务内容具体见附件),其前期物业服务费基准价核定为:每月每平方米3.00元,允许上、下浮动10%。层高5层的叠墅、商业用房等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在规定范围内通过项目招投标确定。
  前期物业服务费有效期为该住宅小区竣工交付次月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
  二、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22号)规定执行。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房屋销售处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宜,并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价格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附件:水乡邻里三期E-19#/20#/21#/22#地块项目超一级标准物业服务内容

   宁波市物价局
   2016年5月10日

  附件

水乡邻里三期E-19#/20#/21#/22#地块项目超一级标准物业服务内容
(印江南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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