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宁波枫林特种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北仑环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了保障医疗废物回收和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废物处理设施体系调整的专题协调会议纪要》(〔2014〕31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征收范围。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向承担医疗废物处置的单位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医疗废物处置费已列入医疗服务总成本,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向病人另行收费。医疗废物的种类、范围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医疗废物处置费实行分类计费、按月收取的办法:
(一)有病房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按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每床每日3.30元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
按床位收费的医疗卫生机构先按照上一年度该单位住院病人占用床日数签定协议并收费,年终根据卫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该单位实际占用床日数核算,多退少补。
(二)无病房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或有病房床位但月均产生医疗废物在200公斤以下(含)的医疗卫生机构,以月均产生医疗废物量计收:
月均医疗废物量 |
收费标准 |
50公斤及以下 |
280元/月 |
50公斤以上-100公斤(含)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发改委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fagaiwei_shiwujiaju_/20180913/571.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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