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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为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要求,合理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和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101号)精神,经研究,重新核定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具体详见附件。
   各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认真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制定当地的具体执行价格。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价费【2003】4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表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卫生局
2014年12月25日

 

抄送:省物价局,省卫计委,省人力社保厅,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
 物检局,江东、江北、海曙区物价检查所。
 宁波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印发

 

 

附件

  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

项目名称

目内容

  价 格

家庭病床建床费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由患者或家属提出建床申请,经医生评估,符合家庭病床收治范围的患者,按规定办理建床手续,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由指定医护人员开展家庭病床服务。首次访视时家庭医生应详细询问建床患者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和其他检查,并作诊断,对建床患者制订治疗计划。

  参保人员要求设立家庭病床的,按《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50/床(含首次访视时的检查诊断费)

家庭病床巡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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