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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总部企业发展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财政局,“六区二岛” 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精神,研究制订了《宁波市总部企业发展激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实施。

  宁波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7月10日

  宁波市总部企业发展激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提升城市辐射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精神,结合近几年宁波市总部企业培育发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有效期至2015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本办法所指总部企业相关财务数据均指总部企业本身和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51%以上)合并会计报表数。

  第三条 坚持培育本土总部企业和引进总部企业与总部功能机构并重。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企业发展;鼓励浙商(甬商)总部企业回归本地发展;鼓励本土民营总部企业发展。支持总部企业实现功能提升、拓展国内外市场、开展兼并重组和二三产融合发展。

  市属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房地产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50%及以上的)以及高能耗、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企业不属于本办法实施范围。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条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市财政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资金规模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办)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竞争性分配、绩效优先、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七条 本办法与我市同类型优惠政策在实施中,遵循就高执行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将追缴扣回补助资金,在政策执行期内,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市总部办每年应组织开展一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采取点面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并出具正式绩效评价报告提交市财政局。

  第三章 优势总部企业评价激励

  第十一条 每年评价激励100家市级优势总部企业,市本级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每家奖励20万元。原则上有隶属关系的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只能上报一家。申报市优势总部企业分类基本要求与评选数量如下:

  (一)现代制造业类总部企业:实现或部分实现总部与生产基地分离;总部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下属企业;本市纳税额达到3500万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企业在本市纳税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该类别评选50家。

  (二)现代服务业类总部企业:企业具有3个及以上下属企业,其中本市以外设立的下属企业1个及以上;本市纳税额达到800万元以上。该类别评选50家。

  第十二条 优势总部企业评价指标包括企业规模、税收贡献、企业成长、行业领先等四个方面,现代制造业类四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10%、35%、30%、25%;现代服务业类四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15%、35%、30%、20%。相关数据由市统计局与市国、地税局核实。

  指标赋值计算方法:对不同类型总部企业根据四项指标进行正排序并按阀值法进行标准化处理后乘以权重系数,加总得到评价总分。

  第四章 重点总部企业培育扶持

  第十三条 在每年评价激励100家市级优势总部企业基础上,培育扶持一批重点总部企业做大做强,分以下两大类:

  (一)先进制造业类总部企业:拥有控股子公司5家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总部功能机构,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

  (二)现代服务业类总部企业:拥有控股子公司5家以上,其中本市以外设立的下属企业1个及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点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形成的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其前三年最高值部分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点总部企业提升发展。对重点总部企业2012年后开展总部功能提升、国内外市场拓展、企业兼并重组和二三产融合发展等四种形式能级提升的,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两类按地方财力贡献择优补助各5家,经市总部办和市财政局审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一)总部功能提升。对企业实现区域总部向全国总部转变、列入“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等提升方式之一的,且企业从生产制造和传统经营向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贸易物流、品牌营销等高端总部功能提升发展转变,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予以支持。

  (二)国内外市场拓展。鼓励企业扩展分支机构和营销网络,利用电子商务、贸易物流等经营模式打通国内国际市场,完善总部企业组织架构,增强辐射能力。对企业市外设立营销子公司5家以上、建设销售网络并且上述子公司形成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以上;或成立专门电子商务公司,并且其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以上的予以支持。

  (三)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企业开展跨国并购、整体引进、战略合作等多种形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发展能力,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一体化发展。对企业并购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且并购后取得绝对控股权的予以支持。

  (四)二三产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实现或部分实现制造业服务化、智能化和外包服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提升,提高第三产业比重,对制造业企业融合发展服务业,新注册服务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的予以支持。

  第五章 引进总部企业奖励

  第十六条 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集团和行业领先的民营企业来甬设立区域性总部和财务、研发、销售、贸易、物流等职能型总部。

  第十七条 引进总部企业奖励申请条件:在本市新注册且经营不满2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雇佣员工50人以上,并承诺企业在申请次年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符合宁波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虽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市总部办和市财政局审定,可以享受引进总部企业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市外引进具有法人性质且入驻宁波航运中心的国内外大型航运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其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或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且入驻第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经市总部办和市财政局审定,可以享受引进总部企业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引进总部企业,根据其实缴资本、地方财力贡献情况制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奖励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与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引进总部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在政策有效期内,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引进总部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在政策有效期内,购置总部大楼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按购房房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市总部办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优势总部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县(市)区初审、第三方评价审计、结果公示、报批激励等程序组织实施。重点总部企业、引进总部企业按照标准申请,经市总部办和市财政局审定后实施激励。实施程序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四条 各申请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进行申报,所在地总部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初审后形成书面报告统一上报市总部办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市总部办和市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市财政局会同市总部办核定补助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企业,市财政局会同市总部办联合行文下达补助资金,获得补助的企业向属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总部经济专项经费支出情况,适当安排市总部经济宣传、培训等工作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总部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宁波市优势总部企业评价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总部办[2013]1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甬财政工[2011]758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波市总部企业激励申请实施程序

  第一条 组织实施:市总部办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7月底前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相关文件资料可从宁波市发改委网站上下载。

  第二条 申报程序:各申请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进行申报,并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查确认。所在地总部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初审后形成书面报告统一上报市总部办和市财政局。同时,申报企业通过宁波市优势总部企业管理评价系统上报数据资料。

  第三条 申报要求:申报各类总部企业应提供如下有效资料。

  1、宁波市优势(重点)总部企业申请表、宁波市引进总部企业申请表,及本企业近三年发展情况报告;(详见附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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