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中介机构(行业协会):
为促进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甬政发〔2013〕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规范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行为规范
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一)应委托人的要求,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二)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
(三)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四)中介机构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搞不正当竞争。
(五)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以及中介机构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六)委托人可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七)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二、收费项目和依据
(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权限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自主确定。实施服务收费时,中介机构可依据已确定的标准,与委托人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具体收费项目和依据目录见附件,以后收费项目及标准若有变化以国家和省权限部门的规定为准。
三、法律责任
(一)中介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可请求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属行业协会协调处理,也可协议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认为违反价格法律的,可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二)中介机构有以下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1、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的;
3、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的;
4、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5、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竞争,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的。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宁波市物价局
2014年1月6日
抄送: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各县(市)区物价局(经发局),市物价监督检查局。
宁波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1月6日印发
附件
宁波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依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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