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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市重点工程招投标备案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内容
(一)自行招标资格备案;
(二)招标文件备案;
(三)评标专家选聘备案;
(四)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包括中标通知书)备案;
(五)合同备案。
二、责任单位
宁波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四、办理对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五、受理地点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重点招标办窗口(江东区民安路1018号新天地东区1幢国际商务大楼13层)。
六、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自行招标资格备案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
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的证明材料;
3、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材料;
4、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的证明材料,包括编制同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及招标业绩情况。
(二)招标文件备案包括
1、立项文件(包括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2、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核准文件复印件,分别是:
(1)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提供自行招标资格备案所需材料;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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