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
为了加强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工作程序,我委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浙江省重大项目稽察办法》(浙政办发〔2003〕26号)、《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建立“三重一大”保廉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市目前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实际,起草了《宁波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五日
宁波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工作程序,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浙江省重大项目稽察办法》(浙政办发[2003]26号)、《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对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市重点工程和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活动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按市政府“三定”方案,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市、县(市、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设在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内。
第六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稽察的项目;
(二)严重超概算的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国家及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项目;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项目;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稽察的项目。
年度稽察项目由市、县(市、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在市重点工程项目及市政府投资项目中选定。
第七条 市、县(市、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职责:
(一)负责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稽察工作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全面稽察、专项稽察、联合稽察和经常性稽察活动,提交稽察报告或发出整改通知书;
(二)研究制订稽察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受理重大建设项目违反建设和管理规定的举报;
(四)负责稽察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
(五)负责政府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稽察专家库,根据稽察项目的不同类别,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内容:
(一)监督被稽察项目单位和参与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统称被稽察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检查被稽察单位的项目报批情况,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方面的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建设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以及项目投资概预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的项目建设绩效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可以采用下列稽察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或者参加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和复制被稽察单位有关组织机构的资质证书、许可证书、项目评估论证文件、项目审批文件、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合同文本和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查验,稽察人员在进行现场查验时,应当及时记录、核实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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