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自来水总公司,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进一步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宁波市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浙价商〔2009〕257号)文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价调整范围为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即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部分),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部分)及其转供水区域。
二、水价分类:水价划分为居民生活、非经营性、经营性和特种行业4类,其中经营性划分为一般工商企业和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两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幼儿园(包括托儿所)、小学、中等教育(指小学毕业到大学专科教育以前阶段的教育)学校以及高校学生公寓、宿舍、食堂、浴室等用水。
(二)非经营性用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狱政(包括劳改、劳教)等用水。
(三)经营性用水是指从事商品生产、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经营活动用水;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包括印染、电镀、纸桨、皮革和制药等用水。
(四)特种行业用水包括纯净水及饮料制造业、洗车业、桑拿浴室(含高档洗浴场所以及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附设的营业性洗浴、桑拿等)等用水。
三、分类价格标准
(一)自来水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75元调整为2.40元;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50元调整为4.15元;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9.00元调整为11.00元。
(二)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由市自来水总公司按用户用水量代征。
1、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45元调整为0.80元。
2、对建有规范化污水处理设施(简易污水处理设施除外)、并按有关规定实施污水处理的工商企业用水户,按污水COD浓度值或环评排放标准实行分档征收污水处理费办法,同时不再返还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办法和各档收费标准由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3、对其他用水户,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分别为非经营性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和经营性的一般工商企业用水每立方米1.80元,经营性的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用水每立方米2.60元。
(三)执行时间。调整后的到户水价(包括自来水销售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下同)分两步实施。即第一步从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下同)起执行, 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2.20元调整为2.75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2.75元调整为3.20元。
2、非经营性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4.30元调整为5.30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5.30元调整为5.95元。
3、经营性用水价格:其中一般工商企业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4.30元调整为5.30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5.30元调整为5.95元;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5.10元调整为6.10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6.10元调整为6.75元。
4、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第一步仍按现行每立方米10.80元执行,第二步由现行每立方米10.80元调整为12.80元。
具体分类价格标准见附表1。
四、对“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户(含二次供水的中高层住宅用水户)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阶梯式计量水价仍分为3级,各级水量基数仍维持现行水平不变,各级级差比例由现行1∶1.5∶2调整为1∶1.8∶2.5,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到户水价分两步实施,执行时间和具体价格标准见附表2。水量基数、人口核定等有关事项仍按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的通知》(甬价管[2006]95号)规定执行。
五、对非居民生活用水户继续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加价水费标准按调整后的价格,并结合《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14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调整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趸售价格折扣比例,趸售价格折扣比例由现行8%调整为12%。
(一)分两步调整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趸售价格。第一步从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下同)起,由现行每立方米1.93元调整为2.42元(含污水处理费0.53元);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起,由每立方米2.42元调整为2.82元(含污水处理费0.70元)。
(二)市自来水总公司按趸售水价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原产权单位计收水费;物业服务企业或原产权单位统一按规定的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各级到户水价向终端用户计收水费。
(三)扣减的费用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原产权单位的服务费,用于抄表、收费劳务支出以及弥补正常的水损。
七、分两步调整转供水区域趸售价格标准。第一步从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下同)起,由现行规定价格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3.00元;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起,由每立方米3.00元调整为3.48元,上述价格均含污水处理费0.80元。
各转供水单位应当对到户水价实行同网同价。如转供水区域内居民生活用水户“一户一表”率达到70%以上的,应当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八、城市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
制度。
九、存在不同性质的混合用水户,能单独装表计量的,按用水性质分别计价;不能单独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十、市自来水总公司和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对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溢价收入,应当单独列帐,专项用于供水管网改造;对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专款专用,统一用于所投入设施的更新改造。市自来水总公司和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经营状况(包括溢价和折旧执行情况)报送市物价局。
十一、对低收入居民家庭用水实行价格补贴政策。水价调整后,对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内持有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低收入居民家庭实行价格补贴,价格补贴纳入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范围。如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达不到补贴条件,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实行城市供水专项价格补贴,补贴标准按每月每户17立方米用水量和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增额计算确定,由市财政局、民政局按年发放。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发改委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fagaiwei_shiwujiaju_/20180913/490.html
- 上一篇: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 下一篇:关于调整工业供水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