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强化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完善政府采购活动闭环管理,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和采购结果物有所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制定了《宁波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9日
宁波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法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和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工程类采购项目,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了履约验收标准、方法和内容的,按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包括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交易生成的电子合同或电子凭证)情况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并根据验收结果出具验收书。在履约验收过程中,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对采购绩效一并作出评价。
第四条 采购文件、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封样样品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订立的补充合同或合同当事人其他有效约定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组成部分。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转让和终止。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确需合同变更或合同终止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财政部门发布的特定行业或领域的采购验收指南,采购人应当参照执行。除本办法所附《政府采购家具验收指南》、《政府采购厨房设备验收指南》外,其他新增验收指南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发布。
第二章 履约验收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履约验收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把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加强履约验收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按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原则履行验收义务,确定验收结论。依法处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合同履行纠纷,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及违约失信行为,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应证明证据材料。
第七条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履约验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履约验收。第三方机构包括采购代理机构和具有资质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是采购项目采购代理的机构,也可以是其他从事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机构,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第三方机构专业特长以及回避要求择优确定。
第八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履约验收,应当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内容、标准、要求等权利义务事项。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对验收意见进行书面确认。委托履约验收不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采购人应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以采购人名义向供应商出具验收书。
第九条 受托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协助采购人做好履约验收工作,确保验收意见真实有效;协调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纠纷,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不得以不真实的验收数据和证明材料影响验收质量,不得串通合谋合同当事人进行虚假验收。
第十条 供应商应当严格按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要求,积极配合采购人、第三方机构做好验收工作,及时提供验收相关资料,做好技术说明、测试演示或场景应用情况分析等工作。对履约情况争议问题,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明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加强行业采购履约风险研究,编制特定行业或领域的验收指南,督导采购人严格履行验收义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等行为。
第三章 履约验收方法和条件
第十二条 履约验收方法和条件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法和条件。采购合同未明确需新增履约验收方法和条件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履约验收方法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采购市场实际和履约风险控制等情况,采用一次性验收、分节点验收和分期验收方法。
(一)一次性验收。供应商履约完成,采购人按采购合同约定验收条件进行一次性验收。对单一类别采购项目的,可以采用抽样验收办法;非单一类别采购项目的,应当对所有采购标的进行验收。对货物类理化指标验收采用专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事先约定,或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分节点验收。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过程的特定节点或多个节点的履约情况进行分别验收。如家具采购,可以分别对原材料入库、制作工艺、涂装等节点进行分别验收。分节点验收的内容和标准应当在采购文件或采购合同事先约定,节点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约定条件,要求供应商整改或依约定解除合同。节点验收结果应当形成书面验收材料,作为采购项目验收档案组成内容。
(三)分期验收。适用于“一次采购、按期续约,采购合同一期一签”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和履约周期较长需分期管理的采购项目。分期验收的内容和标准应当在采购文件或采购合同事先约定,分期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约定条件,要求供应商整改或依约定解除合同,属于合同续签采购项目的,应当终止续签合同。
第十四条 履约验收条件是指启动验收工作的履约状态、节点、时间等约定标准。履约验收条件应当在采购合同约定明确,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权责,积极主动做好验收工作。
第四章 履约验收工作流程及要求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因合同变更、市场因素、技术因素、配合因素等主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的,应当进行情况说明,并作为验收档案的组成内容。
第十六条 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启动后,应当成立验收小组,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前期参与该项目采购代理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以及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规定的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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