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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甬财采〔2021〕483号

朗读

各区县(市)财政局、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采购代理行为,推动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宁波市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了确保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公平公正、统一监督评价认定标准和处理处罚口径,2021年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组建监督评价小组,对全市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工作。监督评价小组由财政部门、采购中心以及相关政府采购专业人员组成。各区县(市)财政局应当做好监督评价的配合工作,积极参与现场监督评价,以及监督评价小组移交的属地代理机构(包括采购项目属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延伸检查和处理处罚工作。

二、监督评价范围和内容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项目数不足5个的代理机构暂不纳入本次监督评价范围。监督评价工作开展采用代理机构自愿申请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自愿申请:代理机构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参与评价申请,监督评价小组按代理机构提供评价资料的时间顺序开展监督评价;抽查:财政部门在本次监督评价代理机构范围内,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取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抽取比例不低于25%,以及涉及举报投诉处理处罚的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除需根据《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一)以及本通知规定的代理机构基本条件、从业人员、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内控管理等评价内容进行书面和现场评价外,原则上应当对每家代理机构抽取不少于5个采购代理项目进行评价,抽取项目范围包括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

监督评价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章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对被监督评价单位执业情况开展监督评价。参加评价的代理机构以其从业人员数量为基准,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规定要求,按综合型和成长性两类进行分别评价。

三、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1年6月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询问座谈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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