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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执行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执行《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的通知》(省疫情防控〔2020〕15号)、《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企业渡难关稳订单拓市场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0〕12号)等文件,精准帮扶受困行业及小微企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受疫情影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支持范围及口径

(一)对住宿餐饮、娱乐、交通运输、物流配送、文体旅游、批发零售、物业服务行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体业指文化、体育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行业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鼓励引导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免租月份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人已依法享受除困难减免外的其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本条前三项的困难减免政策。纳税人同时符合不同条件的困难减免政策的,可择一从高享受。

二、提高办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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