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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现就《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箱、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市财政局预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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