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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朗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市财政局制定的《宁波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经国务院同意,2017年4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要求各地严格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规定,制定具体的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该文件明确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注:财政部所指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为此,我们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草拟了《管理办法》,以规范财政专户定期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二、《管理办法》基本内容

《管理办法》共四章十六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参与对象、存放方式、操作程序、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等。

(一)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管理(不含财政专户资金在原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转出定存的金额和期限。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二)参与对象

《管理办法》发文对象为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市财政局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

(三)存放方式

《管理办法》规定了市财政局在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行进行定期存款时,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本办法所称竞争性存放,是指市财政局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通过招投标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的财政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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