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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营改增过渡性扶持政策

  (一)现明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甬财政预〔2012〕1488号)和《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甬财政预〔2012〕1489号)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二)为减轻税负升高的试点企业负担,对2014年年度内税负升高部分,予以全额财政扶持,扶持政策执行时间与浙江省同步。

  二、关于2014年营改增扶持政策申报

  (一)扶持对象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逐月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且显示税负升高的试点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主管财政部门申请营改增扶持资金,其中:市属企业向市财政局申报,其他企业向各县(市)区财政局申报。

  税负升高指的是试点企业按照试点政策规定累计缴纳的流转税负(指增值税及其附加)高于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流转税负(指营业税及其附加)的情形。

  (二)申请时间

  符合申请条件的试点企业可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间,向属地财政部门申请2014年度财政扶持资金,过期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及要求

  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需报送的材料包括: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审核表》;

  3.2014年1月以来各月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4.2014年1月以来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5.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6.2014年1月以来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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