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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等文件,现结合相关规定,就我局全面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操作问题明确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折算合计执行减按10%的税率)。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纳税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申报即办理的原则,即纳税人当前情况符合小型微利条件,可以自行申报享受预缴优惠。法定税率25%与实际执行税率的差额乘以“实际利润额”的金额,为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且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以上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栏中。

  (二)核定征收(按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万元的且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修改完成前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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