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文件简报、会议活动和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3〕112号),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1日
宁波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机关境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文件简报、会议活动和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3〕112号)和中央、省培训费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培训,是指市级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
本规定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甬党办〔2013〕112号文件规定执行报批制度。
第四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及培训过程中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与培训相关的必要支出。
第五条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各项费用 | 合计 |
160 | 100 | 140 | 400 |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5%(计300元)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培训时间不足一天的,一般不安排住宿,费用发生情况按项目分别计列,并控制在综合定额的一半以内。
培训地参训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举办的培训,市级机关和中心城区范围内参训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入驻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六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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