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促进代理记账机构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27号部长令)和《宁波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甬财政会〔2005〕282号)的有关规定,现定于2014年4月15日至5月30日开展2014年度代理记账机构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的对象和方式
凡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经各县(市)、区财政局许可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请在2014年5月30日之前到核准行政许可的财政局办理年度登记。跨地区设置分支机构的,除分支机构单独向分支机构管辖地财政局报送登记资料外,总所需汇总后向总所核准地财政局报送登记资料。
本次年度登记工作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审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各县(市)、区财政局应根据当地实际对代理记账机构年度登记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同时按《宁波市代理记账业务规范指导意见》对部分代理记账机构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面不少于20%。
二、登记的时间
2014年度代理记账机构登记的时间为2014年4月15日至5月30日。
三、书面应报送的材料
本次代理记账机构年度登记书面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和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按照《宁波市代理记账业务规范指导意见》要求制定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六)代理记账机构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代理记账机构2014年度登记工作开展步骤
(一)各代理记账机构的年度登记在宁波市财税会计之窗(http//:kj.nbcs.gov.cn)上进行。首先登录宁波市财税网,进入“会计之窗”,再进入“代理记账申报管理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各代理记账机构应在5月15日前完成网上基本数据的输入,然后提交,待属地财政部门确认后,打印与网上一致的“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连同上述所需要报送的纸质材料在5月25日前报管辖地的财政部门。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对代理记账机构做好指导管理工作,对代理记账机构网上提交的资料仔细审核、严格把关,及时确认,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退回重报。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在5月25日前完成对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审核、确认;5月30日前完成书面资料核实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在完成年度登记工作后将符合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汇总编制《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对实地核查情况进行总结,于2014年6月15日前将《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和实地核查工作总结报市局会计管理处。
(三)对通过登记核查的代理记账机构,宁波市财政局将在宁波当地主要报刊上予以公告。
(四)对未在规定期间进行登记,又不说明原因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依据《宁波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联系方式
各代理记账机构在年度登记工作中如遇到政策问题可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如遇到网上系统操作问题可与网上公布的联系人联系。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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