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降低“菲特”台风对我市造成的影响,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迅速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支持灾后恢复生产的相关税收(基金)政策
(一)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缴纳。
(二)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受损的企业存货、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可以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并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等损失,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三)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视损失情况,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2013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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