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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收支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行为,制定《宁波市市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8月7日

 

 

宁波市市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收支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1〕107号)、《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委托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管理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配建的非住宅(含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及其他设施设备等)租金收支管理。

  第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是指承租人为取得本办法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住权及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支付的租金。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非住宅的租金,以及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滞纳金、违约金、罚金等收入(以下简称“租金收入”)。

  第四条  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租金收缴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收缴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并上缴市财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做好租金的收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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