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第三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朗读
各街道、专业园,各相关企业:
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高科〔2021〕37号)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23年第三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一)工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上规模奖励(新上规企业次年产值/营收增幅奖励)
申报对象及条件:申报对象为经区经发局(统计局)确认的2021年度、月度新上规模工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支持标准:新上规工业企业次年工业产值增幅大于50%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上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次年营收增幅大于50%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次年指企业上规时间点所在自然年度的下一个自然年度,即2022年度)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区经发局(统计局)确认的2021年度、月度新上规模工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证明材料,无需企业提供;
3.申报企业(工业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2022年12月的规上工业产值表(B204-1);
4.申报企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2022年11月的财务状况表(F203);
5.区经发局(统计局)确认的企业年度营收证明材料(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无需企业提供;
6.区经发局(统计局)确认的企业年度产值证明材料(工业企业),无需企业提供;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市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和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补助
申报对象及条件:申报对象为列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的宁波市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和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名单的企业,且项目符合《宁波高新区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支持标准:对列入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项目的,按照项目投入(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给予不超过15%、最高1000万元补助。其中,对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宁波市“大优强”培育企业、宁波市十大产业链标志性培育企业实施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后,可按计划补助总额的50%进行预拨,其余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统一结算。
申报材料:
1.符合预拨条件的项目
(1)预拨阶段:
①《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认定文件;
③宁波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的预拨项目文件;
④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通过竣工验收后:
①《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认定文件;
③宁波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的预拨项目文件;
④宁波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文件;
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其他项目
①《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认定文件;
③宁波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的通过竣工验收项目文件;
④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申报对象及条件:申报对象为列入宁波国家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文件的企业,且项目符合《宁波高新区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支持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项目投入(设备、外购软件及技术,下同)给予分类分档补助,其中:新材料、智能制造装备、生物医药类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给予不超过12%、最高600万元补助,其他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给予不超过10%、最高500万元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且项目投入7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项目投入给予不超过10%、最高1000万元补助;其中,对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宁波市“大优强”培育企业、宁波市十大产业链标志性培育企业实施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后,可按计划补助总额的50%进行预拨,其余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统一结算。
申报材料:
1.符合预拨条件的项目
(1)预拨阶段:
①《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宁波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的项目计划文件;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通过竣工验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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