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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龙游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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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检测机构: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及龙游县建设工程检测实际情况,为规范我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龙游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规定的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测质量。

三、县外检测机构进入本县承接检测业务应当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县质监站)申请备案。

四、县外检测机构备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标准;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与所登记检测项目相对应的检测资质及计量认证证书;

4、具有开展检测活动必须的人员、仪器、设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5、质量体系运行有效,检测数据客观、公正,检测报告完整、真实、准确;

6、无质量不良行为记录,未发生重大质量投诉;

五、申请备案的县外检测机构应提交下列资料:

1、《县外检测机构进龙备案登记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三份;

2、有建设行政主管部分颁发的资质证书、公司营业执照和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表;

3、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在衢州市市区内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可在龙游设业务联系点,若在衢州市市区内无办公场所的应在龙游设立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面积根据所开展的检测业务要求确定。

4、法人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驻龙游负责人及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

5、相关检测人员名单及上岗证书;

6、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和编号及相关检定合格证明;

7、由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近三年内无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未发生过有检测机构责任的生产安全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证明材料;

8、省外企业必须经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县外检测机构申请备案在每年3月、9月的1-10日。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3个月内应到县质监站进行续期申报;

七、县外检测机构在本县承接业务实行检测项目登记制度。检测机构在承接某一工程项目检测业务后,须将专项检测方案、检测项目登记表(附件二)报送县质监站,如检测时间和内容有变更应提早一天通知质监工程师。

八、检测机构必须在承诺的时间内出具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当发现有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出现不合格检测结果时,须立即报告县质监站,并在三日内将对应的检测报告书面抄送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建立不合格项目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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