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龙卫发〔2012〕8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
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我县医疗机构名称使用和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达到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机构注册名称的通知》(浙卫发〔2012〕123号)等有关卫生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县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改革的实际,经县卫生局讨论研究,对医疗卫生机构名称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全县政府举办的乡镇医疗机构一律以“中心卫生院”“卫生院”名称进行执业登记。龙州街道卫生院、东华街道卫生院可以增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
二、改制民营卫生院不得以“卫生院”名称进行执业登记,可根据实际以“医院”、“门诊部”、“诊所”和“卫生所”等名称进行执业登记。人员资质、执业规范、技术标准、服务要求、日常监管等参照卫生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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