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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卫发〔2012〕36号
关于印发《2012年度医疗卫生单位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2012年度医疗卫生单位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2012年度医疗卫生单位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增强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充分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保质保量完成全年工作任务,促进全县卫生事业的稳步发展,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制订2012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
二、考核内容、分值
1、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综合管理占15%,公共卫生占30%,医政管理占27%(医政管理20%、医疗质量考评40%、卫生支农30%、依法执业10%),综合满意度占5%,党建占15%,新农合工作占5%,临床用血管理占3%。
2、县妇保院:综合管理占15%,公共卫生占30%,医政管理占30%(医政管理20%、医疗质量考评40%、卫生支农30%、依法执业10%),综合满意度占5%,党建占15%,新农合工作占5%。
3、县卫生监督所:综合管理占20%,公共卫生占30%,医疗机构管理占20%,综合满意度占10%,党建占20%。
4、县疾控中心、县改水办:综合管理占20%,公共卫生占50%,综合满意度占10%,党建占20%。
5、社管中心:综合管理占20%,公共卫生占35%,一体化管理指导占35%,综合满意度占10%。
6、合管办、医管中心:综合管理占20%,工作指标占70%,综合满意度占10%。
7、中心卫生院:综合管理占15%,公共卫生占30%,医政占25%(医政管理20%、医疗质量考评40%、卫生支农5%、一体化管理占30%、依法执业5%),综合满意度占10%,党建占15%,新农合工作占5%。
8、乡镇(街道)卫生院:综合管理占20%,公共卫生占35%,医政占30%(医政管理20%、医疗质量考评40%、卫生支农5%、一体化管理占30%、依法执业5%),综合满意度占10%,新农合工作占5%。
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管理占20%,公共卫生占35%,一体化管理占25%,依法执业10%,综合满意度占10%。
三、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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